G3/08案:擴大委員會婉拒發出 電腦實施發明之可專利性的意見(之三)

道法同仁

    G3/08案:擴大委員會婉拒發出電腦實施發明之可專利性的意見
    101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DEEP & FAR

     

     

    G3/08案:擴大委員會婉拒發出
    電腦實施發明之可專利性的意見(之三)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不一致vs.法律發展

    如果兩個委員會在該問題上具有相左的判決,EPO主席擁有提交擴大委員會指點法律觀點的權利。在G3/08案中,EPO主席將她的問題立基在『目前委員會接受了指向包含有創造性電腦程式之電腦可讀取指令的電腦程式產品(例如:磁碟)的請求項』的觀察上,而該委員會早期的判決則排除這樣的請求項的可批准性。問題繼續暗示著大量的可能被強加為「技術特性」條件的標準上。

    擴大委員會觀察到:主席提交問題的權利被限制在此必須保證法律一致性適用的案例上。不像普通法院,委員會並未被要求來維持他們自己的先例。判例法的變動是可能的,而且當它是法律發展的結果時,尤其是例如電腦實施發明(CII)的可專利性結果的法律新領域時,這樣的變動並不許主席決定提交。

    擴大委員會提出意見:關於電腦程式產品的變動是判例法的這種法律發展的結果。變動造成早期的判決不相關,而且因此並未留下不一致的處境。在這些情況下,擴大委員會並未具有權力來作為位在眾多委員會之上的上級審。至多,令人遺憾的是委員會並未明確地闡述從早期判決脫離的較新近的判決。

    擴大委員會強調主席的提交並不僅因為下述而可被採納的:歐洲議會暨理事會(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沒有採納CII專利性的指令或因為由委員會作出的一致性裁決被聲音遊說所質疑(called into question by a vocal lobby)。

    擴大委員會順便指出:主席並未指引任何問題到「技術貢獻」標準的有效性上來作為判斷進步性的一部份。擴大委員會推測:在此議題上,主席可能在判例法中無法指出任何歧見,而不管(目前)由總共15個不同的委員會引用此判例法而發佈的大約70件判決之事實。擴大委員會自己在此判例法中並未察覺任何歧異,暗示著委員會大致對此滿意。

    當「技術貢獻」的條件對電腦實施發明真的難以跨越時,擴大委員會的此論點可被視為判例法現在已充分建立且一致,而且其將不會被擴大委員會擱置一旁的明顯信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