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刻家贏得關於韓戰郵票著作權之戰役
101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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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刻家贏得關於韓戰郵票著作權之戰役 |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機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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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洛德的案件顯示了關於商業上的數項重要論點。首先,承包商必須清楚地瞭解政府基於一份合約期望獲得甚麼權益,並且準備好能符合該期望。其次,主承包商必須確保其由任何轉包商處得到任何及全部需要的權利,以讓主承包商能符合其對政府的責任。 其三,轉包商應該小心地不在主承包商與政府的合約中讓渡或授權過多而不必要的權利給主承包商。其四,在利用一項衍生著作之前,擁有該項衍生作品之著作權的實體必須確保其已由其基礎著作之著作權的實際擁有者處獲得所有實踐預計利用之必要權利。 最後,一項對一第三方擁有著作權之題材進行非授權使用的商業計畫必須在該合理使用測試四部下仔細評估。該商業行為應該只在其為確信此提議之使用確切符合該測試下實行該計畫。 法院判決突顯出查核僱傭合約之智慧財產條款的需求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已認為在一史丹福大學僱傭契約文字中規定受雇者「同意讓渡」某些專利權予史丹福實不足以達成一項現在讓渡將來權利之目的。參見利蘭史丹福少年大學董事會受託人控訴羅氏分子系統公司,583 F.3d
382(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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