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標記流氓增加錯誤標記訴訟 (續上期)
101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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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標記流氓增加錯誤標記訴訟(續上期) |
蔡頌瑾
專利一組副主任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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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意圖係由一客觀標準決定。當事實之錯誤表示與不實之認識的證據相連結時,法院可推定詐欺意圖。然而,只有錯誤標記的認識並不等同於法律規定的詐欺意圖,而是「帶著不實之認識所進行的錯誤標記產生了意圖詐欺之可反駁的推定」。反駁該推定「取決於被告之行為的特定事實審查」。在Forest Group案中,聯邦法院確認了地方法院認為Forest Group行為帶有法定要件的詐欺意圖而被認為應負第292條的法律責任之主張。地方法院已認定在共同待審的專利侵害案件中,不利判決提供了就被標記物品未被該專利所涵蓋的適當告示。Forest Group爭論當其收到該不利判決的通知時,就已指示它的製造商停止標記該些物品。然而,法院發現Forest Group的證詞不具說服力,因為其並未被任何反映此種指示的文件或記錄所支持。因此,法院判決Forest Group未能反駁意圖詐欺之推定,並且被判決應負第292條的法律責任。在Peguignot v. Solo Cup Co.案中,原告舉證Solo Cup明知專利已過期,但仍繼續為其產品標示該專利號碼。然而,Solo Cup提出證據表示,公司決定不立刻移除所有有該已過期專利之標記於其上的產品係為了努力降低成本並防止企業瓦解。此外,Solo Cup善意信任法律顧問而作此決定。因此,雖然未被專利的物品被錯誤地標記已過期專利號,法院判決Solo Cup反駁了推定的意圖詐欺而免於第292條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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