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HAMILTON V. LaGARD-2
101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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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HAMILTON V. LaGARD-2 |
岳勝龍 專利工程師 ‧輔仁大學食品營養學系 ‧陽明大學生物化學所碩士 ‧政治大學生物科技管理學程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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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被指控的Mas-Hamilton X-07鎖尤其也使用了包含一插槽、一可動槓桿及一懸臂的一凸輪。然而,該X-07鎖係使用步進馬達(stepper motor)而非電磁閥來提供動力,以透過一系列複雜的位於其間之可旋轉及可樞轉凸輪構件去旋轉一不完全齒輪,以造成一滑動構件的一鉛直位移來移動該槓桿。 在1994年8月,La Gard指控Mas-Hamilton的X-07鎖侵害’656專利。在1994年9月,Mas-Hamilton請求該被指控的鎖並未侵害’656專利的確認判決。La Gard在1995年7月對’656專利的侵害提出反訴,而Mas-Hamilton在答辯中主張’656專利無效及並未被侵害的確認抗辯。在1997年2月,本案於法院審判,且地方法院在一份七十六頁的意見中認為’656專利並未被侵害,且並非無效。La Gard針對沒有侵害關於所聲稱之請求項第1、3、31、34及43項的決定提出上訴,而Mas-Hamilton針對系爭專利並未無效的決定提出交互上訴。本上訴在 由於該被指控的X-07鎖,缺少在所聲稱之請求項第1、3及31項中所必須的“槓桿操作裝置”、以及在所聲稱之請求項第34及43項中所必須的“可動連結構件”,我們認為地方法院在其未侵權的決定中,並無明顯錯誤。我們因此對地方法院之未侵害’656專利的判決維持原判。此外,由於地方法院在針對Mas-Hamilton的無效論述無一被認為有理由的決定中,並無明顯錯誤,我們因此對地方法院之’656專利並非無效的判決也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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