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道法同仁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101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DEEP & FAR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2008328,地方法院根據§101法條核准了Mayo的無效簡易判決的聲請。Prometheus實驗室股份有限公司 v. Mayo合作服務, No. 04-CV-1200, 2008 WL 878910 (S.D. Cal. Mar. 28, 2008)(“無效意見”)。首先,該法院認定該專利僅請求保護某些硫代嘌呤藥物代謝物濃度與治療功效和毒性之間的關聯性。該法院按200511月簡易判決裁定中之解釋推論,該申請專利範圍具有三個步驟:(1)施予該藥物至一對象,(2)決定代謝物之濃度,以及(3)注意可能需要調整劑量。該法院說明:發明人架構該申請專利範圍為治療方法的事實並未使該申請專利範圍成為專利上合法之標的。反而是,該法院認定「對於任何該關聯性之利用,“施予”以及“決定”步驟僅為必要之資料收集步驟」,以及「如前所解釋,最終步驟——該“警告”步驟(即“其中”子句)——僅為一心理步驟」。該法院提到警告步驟無須任何在劑量上的實際改變,以及“‘警告’醫生可能需要在劑量上調整”者,乃代謝物濃度本身。根據該申請專利範圍之如此見解,該法院總結該申請專利範圍陳述了在病患服用AZA藥物時,6-TG6-MMP之特定濃度與治療效果或毒性之間的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