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裝無識別性

道法同仁

    商品包裝無識別性
    101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DEEP & FAR

     

     

     

    商品包裝無識別性

     

    黃星源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申請人獲得識別性的證據並未和尋求註冊的具體配置的促銷以及識別產生關聯。少數大量購買者宣稱商標和申請人有關的宣誓並沒有幫助,而且廣告只描繪了申請人各式販賣機和不同硬幣操作機構以及商品斜槽蓋的照片。申請人使用了和其眾多販賣機有關聯的一些硬幣操作機構以及商品斜槽蓋的不同配置,而非單一配置。

       

        申請人並沒有將系爭標識作為一個商標來促銷,也沒有在其商品目錄提到系爭標識。沒有任何事情可以指出購買者會將廣告中系爭特色視為超過被描繪商品的一部份。並沒有任何關於申請人據稱將特色作為商標促進識別性努力的可靠及可供作證明的有力證據。沒有銷售及廣告數字可以讓商標裁判及上訴委員會判斷系爭標示的曝光程度。申請人並沒有盡到建立一個獲得識別性的表面證據的責任。

     

    9.商品的配置

    a.功能性配置

      

        申請人以發光二極體的裝設殼體外觀遭到核駁,因為每個配置都是使運作在該外觀下更良好的操作設計,因此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功能性的。

        商品或商品一部的配置如果是極盡功利以致構成該領域其他申請人為了有效競爭必須去仿效的更高級設計,會被認為在法律上是功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