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商標法,美國商標局拒絕接受具或其組成係不道德、欺瞞或令人反感情事之商標註冊。在In
re Luxuria, s.r.o.一案中,商標審理暨上訴委員會確認商標審查人員拒絕設計用來承裝數種飲料的瓶子商標註冊申請,因多數人認其粗俗,故係不道德且令人反感。申請人未能成功地聲明“比中指” 的動作若非指向特定的個人或團體,則在21世紀並不被認為是具侮辱性或不道德的。
當申請人Luxuria聲明這個標誌應被商標局註冊時,其被迫承認該設計外型敘述了什麼是通常被指作“giving the finger ”或“giving the bird” 或“flipping
the bird”。委員會採用了熟知為“司法上” 對這些措詞的幾個字典定義之告示,這些釋義明白地支持了委員會的立場,認為描述在申請人的標誌之姿勢是粗俗且猥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