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原始碼軟體: 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 Martin F. Noonan
10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
DEEP & FAR |
|
|
開放原始碼軟體: 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
Martin F. Noonan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
|
||
|
原始碼是「電腦程式之人類可讀形式,其允許程式設計師了解電腦程式並為他們自己修改電腦程式,和『目的碼』正好相反,目的碼是電腦程式之機器語言版本,其對於程式設計師而言非常難以了解或修改。」2 在一傳統的軟體授權模型下,軟體開發者(主要為軟體公司)僅散佈其目的碼格式之軟體到其最終消費者。因為最終消費者無法存取原始碼,故其無法修改軟體(除非其以反向工程處理軟體來取得原始碼)。然而,隨附的軟體授權通常會禁止以反向工程處理軟體及對軟體進行任何修改。 註釋: 2. Laura Majerus,法院評估一開放原始碼授權中之衍生作品的意義,Fenwick & West智慧財產權期刊(2002年秋季)。 在80年代,一種新的軟體授權模型被提出: 開放原始碼軟體。一些軟體開發者對於不能存取及修改他們授權的軟體原始碼已感到挫折。回應這個狀況,這些開發者中的一些開發者想出一種新的軟體授權模型,並稱它為「開放原始碼」。在開放原始碼軟體授權模型下,軟體開發者不但可散佈目的碼到最終消費者,亦可散佈原始碼到最終消費者。但為了完全給予最終消費者修改他們授權的軟體的權利,亦對管理軟體的軟體授權做出改變。這些改變導致了一種新的軟體授權種類: 開放原始碼軟體授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