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七)

道法同仁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1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七)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在刑法的體系結構中,大抵可以將處理從可罰性認定,到法律效果關係,以及確認作為執行名義的刑罰效果的刑罰裁量關係的問題,分為三個區位,即犯罪行為論(有稱犯罪論)、法律效果論(有稱刑罰論)及刑罰裁量論三個區位。從學理爭論的關係來看,定位的問題,是屬於學理論述的基本條件,定位有偏差時,所得之論述結果,也會有失焦的危險,故精準的定位是確保論理正確性的前提條件。究竟競合論的定位為何?或許因不同體制而有不同的定位關係,但採取法律效果決定區分體制的競合體系,其定位關係不外二個,即犯罪行為論與法律效果論間的爭論

    第一款        犯罪行為論

    犯罪行為論(Lehre von Straftat)之體系任務,主要係為確認行為可罰性,作為刑罰制裁之前提關係。依傳統認定行為可罰性之見解,行為必須具有法定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及有責性存在,判斷行為是否滿足此種評價架構,則屬於犯罪行為論處理的範圍。犯罪行為論是刑法體系中,最基礎亦是範圍最廣的環節,舉凡行為評價所及者,皆為其範圍,包括行為階段(既、未遂)、行為主、客觀要件(故意、過失、意圖及客觀情狀等)、行為形式(作為、不作為)、可罰性形成或排除(包括正當事由與阻卻責任事由)、行為不法、責任、各種犯罪類型的分析,以及行為參與(正犯、共犯)等。在犯罪行為論中,主要處理的範圍雖為行為可罰性之認定,然作為認定可罰性基礎的前提,乃在於從最根本的一行為人一行為一構成要件該當,作為認定的出發點,易言之,犯罪行為論所探討的核心問題,主要係在確認「一罪(Verbrechenseinheit)」,以作為其體系之任務。由於「一罪」之認定,兼含有對於行為及構成要件相互間該當問題之檢討,以作為認定可罰性之基礎,而競合論中,其基本結構又為行為與複數構成要件間的關係,從而,有學者乃主張競合問題,應為行為與構成要件該當判斷之問題,而將競合論定位在犯罪行為論。我國向來將競合問題視為是「罪數」判斷問題,因此,在定位上,認為應定位在犯罪行為論中。即使是德國刑法學界,雖對於競合問題論述,出發點不同於我國,但仍不乏有學者認為競合問題,既係認定行為數與構成要件實現的關係,當應定位在犯罪行為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