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發佈 請求專利期限調整重新計算的 暫行辦法

道法同仁

    美國專利商標局發佈請求專利期限調整重新計算的暫行辦法

     

    1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DEEP & FAR

     

     

     

    美國專利商標局發佈

    請求專利期限調整重新計算的

    暫行辦法

     

    白大尹 專利師/專利二組主任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台灣大學農工碩士

    ‧水利技師

     

     

     

    35 U.S.C. §154(b)承諾專利申請人對在申請期間由美國專利商標局造成的任何延遲一個完全的專利期限調整,這個承諾在35 U.S.C. §154(b)(1)中有著三種不同形式的“保證”:

    (A)美國專利商標局立即回覆的保證─在第(2)段的限制下,如果原始專利的核准由於專利商標局無法[符合在第(i)-(iv)款中指定的期限]而受延遲…

    依其情事,專利期限應該為在第(i)(ii)(iii)或者(iv)款中指定期間結束後的每一天延長1天,直到在如此款中描述的作為被採取。

    (B)不超過3年的申請案待審期間的保證─在第(2)段的限制下,如果原始專利的核准由於美國專利商標局無法在美國申請案的實際申請日之後的3年內核准專利而受延遲…

    專利期限應該為在此3年期間結束後直到專利核准的每一天延長1天。

    (C)調整由於衝突程序(Interference)、保密命令(Secrecy Order)、訴願程序(Appeal)的延遲的保證─在第(2)段的限制下…依其情事,專利期限應該為程序進行、命令或者複審的待審的每一天延長1天。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了“B”專利期限調整期間開始於從申請日起的三年結束時,使得專利期限調整是在USPTO的第一個三年內的任何“A”期間延遲加上從申請後三年所計量的“B”待審期間的總計的一個規則。USPTO被禁止自申請案的申請日的三年內所發生的延遲減去因為發生在“B”專利期限調整期間的延遲,其在申請案的申請日之後三年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