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08案: 擴大委員會婉拒發出電腦實施發明之 可專利性的意見(之二)
10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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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08案: 擴大委員會婉拒發出電腦實施發明之可專利性的意見(之二)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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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英國上訴委員會在其較早的Aerotel判決案(2006)中已觀察到:因為委員會前後矛盾,在此議題上採行委員會的判決是草率的。上訴法院意識到:需要認真看待委員會的判決,且其指出:如果且當擴大委員會對該問題作出裁定時,則可能必須重新考慮它對電腦實施發明(CII)持有的態度,來消除委員會的判決之間所宣稱的前後矛盾。既然擴大委員會裁定沒有前後矛盾,這可成為英國法院採行委員會的判決的一個理由了。 背景 除了新穎性及非顯而易見性之外,在歐洲要獲得CII專利必然面臨的主要障礙在於吾人必須釋明發明提供了「對該技藝的技術貢獻」。對此判斷的一般專利局實務是忽略未對技術問題的解決辦法有貢獻的請求項特徵並判斷涉及該請求項其餘特徵的進步性。 委員會在「技術貢獻」條件之法律基礎上的觀點多年來已變動。現在,其似乎專屬為「進步性」條件的一部份(歐洲專利法第56條)。在過去,其也被應用於歐洲專利法第52條的本文。第52條明確說明了新穎的、包含進步性及可供產業利用的發明應被授予專利權,但就涉及電腦程式本身的專利申請案而言,用於電腦之程式並不被認為是這樣的發明。 歐洲專利局委員會的判例法認為歐洲專利法第52條暗示著「技術特性」的要件。在過去,「技術貢獻」的要件有時被用於「技術特性」的條件。然而,在現今的判例法下,技術特性被獨立於技術貢獻外進行判斷。擴大委員會透過附有圖案的杯子並不具技術效果的範例對此進行說明。這樣的杯子將缺乏進步性,因為它缺乏技術貢獻,但這並未減損杯子具有技術特性的事實。 將「技術貢獻」的條件從對技術特性的檢驗中移除的變動,最終導致了從排除具有進步性程式的電腦程式產品(磁碟)的請求項到准予這樣請求項的變動。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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