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刻家贏得關於韓戰郵票著作權之戰役
10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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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刻家贏得關於韓戰郵票著作權之戰役 |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機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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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隨後注意到雖然透過提供主意、建議與核准各實體對士兵縱隊之創造上皆有貢獻,但如此的貢獻並非等同著作人身份,特別是沒有證據證明蓋洛德或任何其他的各實體有打算使其為一項聯合著作。法院從先前案例引用並認為「作為一著作人,其必須提供不僅僅只有方向或概念:其必須轉化一項概念為一定著、有形的表現以獲得著作權的保護」。 法院說明雖然朝鮮戰爭老兵紀念碑或許為一項聯合著作,該士兵縱隊並不是,而且法院指明郵票上只描繪士兵縱隊。據此,法院判定政府不能藉由表明其為朝鮮戰爭老兵紀念碑的權利而規避侵害著作權的責任。法院也同時認為因為士兵縱隊為非一種建築上的作品,政府不能依據准許對公共空間普遍能被看見之著作權保護建築物作影像重製之法令來規避責任。 將焦點放在該紀念碑的公共屬性與醵資之餘,異議人士爭議該政府因為它本身與CLA的主合約不應該有責任,因該合約給予政府對於相關朝鮮戰爭老兵紀念碑之受著作權保護材料的一項無限制授權,以及根據28 U.S.C.§1498規定,排除當著作權保護之作品乃藉由政府雇員或使用政府時間、材料與設施而產生時之政府責任。然而,主流派基於下述理由駁斥該兩項論點,其包含蓋洛德並非為該主合約的一方,CLA與蓋洛德已達成蓋洛德應該保留其士兵縱隊的著作權之協議,以及蓋洛德為一獨立承包商,其為CLA創造士兵縱隊時並未使用政府資源。法院發還此案件給審判法庭以決定蓋洛德因著作權之侵害所造成的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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