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始限制不實標示請求: 法院或國會有更進一步動作?
10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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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始限制不實標示請求:法院或國會有更進一步動作? |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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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不久,基於外部律師的告知,Solo開始將磨耗的與損壞的模穴更換為未包含該過期的專利標示的模具。然而,Solo覺得大規模地更換模穴是耗費成本而且累贅的。因為模具可以持續使用許多年,所以Solo繼續地使用會在杯蓋上印上過期的專利號數的模具,且Solo的專利律師推斷這個政策基於美國法典第35篇第§292條係可允許的。2004年,Solo的外部律師告知Solo在它的包裝上標示「此產品可能涵蓋在申請中或已 核准的美國或他國專利」。2009年8月,區法院准予Solo即決審判,認為Solo沒有欺騙的意圖,因此沒有侵犯法 律。區法院認為在結合錯誤之認知上,該不實標示僅創造了一個可反駁的欺騙意圖的假設。接著,區法院論斷該假設已被反駁,因系爭該不實標示係先前涵蓋標示的產品上過期的專利號數,所以實際之欺騙與不實標示之利益乃告縮減。法院亦發現Solo係誠實依賴律師的告知,出自減少預算與業務中斷的需求而動作,不是想要欺騙大眾。區法院更進一步解釋”可能涵蓋”一用語也不是意圖要欺騙大眾,因為此用語係基於Solo的外部律師的建議而增加,來提供實際、有效的的專利告知,且此用語之增加係基 於後勤和財政的因素。最後,區法院允許在”犯行”的意義上為Solo即決審判,並且解釋於一單一和連續行為過程中在不同產品上標示並沒有構成多數獨立犯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區法院認為Solo已成功反駁欺騙大眾意圖的假設,但撤銷區法院關於該用語”犯行”的意義的裁決,認為這是個未決的問題。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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