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專利的範圍 – 歐洲司法院對案件C-428/08 (Monsanto Technology LLC v Cefetra BV et al.)的判決

吳怡珊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台灣大學園藝系生物技術組
    -農業生物技術國家型科技計畫/文心蘭花軸分叉之相關功能性基因的分析
DNA專利的範圍-歐洲司法院對案件C-428/08的判決
1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DEEP & FAR

 

 

DNA專利的範圍 
歐洲司法院對案件C-428/08
(Monsanto Technology LLC v
 Cefetra BV et al.)的判決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所碩士

 

 

1996年起,孟山都(Monsanto)持有關於DNA序列的一個歐洲專利(EP0546090 B2),該DNA序列一旦引入大豆作物的DNA中,可使該大豆作物具有對草劑嘉磷塞(Glyphosate)的抗性。嘉磷塞通常用於農業且是一個普及、非選擇性的殺草劑。農民可以因此在不危害大豆作物栽培的情況下去除雜草。

基因改良大豆作物在阿根廷以大規模栽培,在那裡針對孟山都的發明並沒有專利保護。在20052006年期間,多個歐洲公司從阿根廷進口大豆粕至荷蘭。大豆粕是在熱擠壓或淬取磨碎大豆後的固體殘餘物。在該淬取之後,加熱大豆粕以破壞有害蛋白質。

在孟山都的要求下完成的試驗顯示微量的所請求DNA的存在,其指出進口的大豆粕是使用該類的基因改良大豆作物生產。

荷蘭的國際侵權法院(海牙市的Gravenhage法院)(在此法院孟山都提出訴訟)把問題提交到歐洲法庭(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該等問題關於如下議題:當大豆粕是在歐盟銷售,僅有由歐洲專利保護的DNA序列的存在是否足以造成孟山都專利的侵權。

ECJ觀察到199876的生物技術指令 98/44/EC做出滿足以下情況的歐洲專利所賦予的保護:包含在已專利產物中或構成該產物的基因資訊在包含該資訊的材料中執行其功能。

指令的第8條指出:「專利所賦予對於由於該發明而具有特定特性的生物材料的保護應延伸到由該生物材料經由相同或相異形式而繁殖或增殖衍生出來具有該些相同特性的任何生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