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 進步性步驟趨勢

道法同仁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進步性步驟趨勢
    1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DEEP & FAR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
    進步性步驟趨勢
    (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續)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因此,這個問題可以從差異引導。這個問題可能與說明書中敘述的「問題」不同,因為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實際上並沒有意識到主要先前技術發明。此外,如果進步性步驟由申請人在說明書中編寫任何離奇的「問題」而肯定,這樣的結論不能是合理的。

    因此,由差異所引導的問題是一個客觀的問題,而不是一個取決於申請人的意圖的主觀問題。為了確保客觀的目的,問題之決定是由事後事實上的驗證,而不憑申請人申請時的認知。

    通常有多個解決問題的措施(包括為公眾所知的措施,以及由發明人所創造的新穎措施)。本領域技術人士有好多選擇來解決問題的措施。沒有任何合理的動機,本領域技術人士不會有動機選擇本發明的措施。

    如果本發明的措施的任何建議滑入所要解決的問題,則所述問題提供了這種措施的線索,從而顯示了一個誤導性的外觀,彷彿存在一個套用這種措施之動機。為了消除在這種意義上之事後分析,「在規劃出所述問題時,要注意不要在不知不覺中把『解決的手段』或『解決的結果』等元素放入發明所針對的上述問題(轉引自IPHC的上述判決)。

    如果一個問題過於廣泛,則解決問題的措施範圍將不合理擴大,從而涵蓋本發明的區隔特徵。為了避免這種不合理的情況,由一個特定的發明所要解決的問題應由先前技術中具體化未解決的事物而予明確制定*註。

    註: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第三部門2009年六月29日的判決([Gyo-ke] 1035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