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隱私與資料安全法發展
10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
DEEP & FAR |
美國隱私與資料安全法發展 |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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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的隱私
‧2010年7月,美國最高法院對被預期的隱私社群當使用雇主提供的裝置時,就受
雇者的隱私權範圍,可能提供指引之案件發表其意見。然而,在Ontario之城對Quon
案中,該最高法院婉拒處理此議題。該法院撤銷第9巡迴之決定,就本案件的事實
裁定:搜索一位警官在其工作配發的行動電話之文字信息並未違反該官員之身為一
公家部門受雇者的第四修正案權利。但該最高法院的決定被以狹隘的觀點解讀,該
法院並給予此機會,在該第四修正案可能保護公家部門受雇者之隱私的程度上建立
判例。在婉拒權衡此最終的議題上,該法院引用在科技快速的改變及何為社會認同
之適當行為之觀念演進,並陳述“工作場所規範及法律對他們的處遇,將會如何進
化是不確定的”。目前,無論如何,該決定加強雇主之需求:對雇主供應的裝置如
何妥備明確及一致的政策。同時,該決定使受僱者注意到使用工作配發的裝置之通
訊可能不會保有隱私。
違反管理及訴訟
在2010年6月,根據歐巴馬Barack總統的網際空間政策倡議,白宮國家安全幕僚 發佈其“在網際空間受信任身份之國家策略”之首次草案,附帶一份當年稍晚要被 發佈的最後草案。(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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