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利坎特摘要: 基於未註冊之標誌異議歐盟商標(三)
10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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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利坎特摘要:基於未註冊之標誌異議歐盟商標(三) |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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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明一個早先未註冊之標誌具有超過僅地方性意義將使該異議無效,雖然該敗訴之異議人仍可依據歐盟商標規例第107條,阻止該被異議之歐盟商標在其地盤內國使用,但異議人仍是無法阻止或是使該歐盟商標無效。 根據內國法禁止使用之權利 根據內國法去證明一禁止使用之權利,並非必然如同該條文所率直呈現者。 提出仿冒或不公平競爭之指標性案例,或是相關立法之影本,可能在某些國家係足夠證明。然而法律定位在其他國家係不夠明確的。在Gremco和另一個最近之案子-MSP新加坡有限公司對Zeltia SA公司(案例R 585/2005-2,第二訴願委員會)中,異議人努力地去證明他們早先尚未獲得註冊之權利,在他們之內國法律下,能夠提供一有效異議理由去對抗之後註冊之歐盟商標的使用。他們最終的勝利部分歸因於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本身就內國法律定位之研究和分析。 在Gremco中所依據的權利,是一個法國已註冊之公司名稱,異議人提出智慧財產法規程(code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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