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交易-京都機制和日本,美國以及歐洲的運動;後京都議定書
10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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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交易- 京都機制和日本, 美國以及歐洲的運動;後京都議定書
---Part 5 |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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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游分配管制和下游分配管制的主體 第一個問題是,該受管制的主體是什麼?就溫室氣體管制而言,企業順著社會中能量的時勢,分類為 1)化石燃料的進口商,製造商和銷售者(煤,石油),2)熱能發電的電力供應者(溫室氣體排放來自化石燃料的使用;核能發電被排除在外,因為它本身不排放溫室氣體),3)製造商,經銷商(空中運輸)等。上述1)的管制被稱為上游分配,2)和3)主要的管制被稱做是下游分配。通常涉及上述被分類 為 2)和 3)的企業,是排放權交易管制的主體。 (3)分配方法 第二個問題是有關排放權的分配。值得注意的有以下五點: 1)自願性或強制性參與呢? 就自願參與該制度而言,對企業的活動的限制較少,但當某些企業在排放管制下處於不利地位時,他們可能不願意加入該制度,結果排放交易市場的效力可能會被削弱。從理論上說,在強制參與的情況下,作用會是相反的。 2) 總量管制和交易(總排放量的規定)否? “總量管制和交易”是一種制度,由政府決定排放的最大限值(Cap),並將限值(Cap)分配給排放者。嚴格控制企業的生產活動,和管制企業活動的權力取決於政府限值(Cap)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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