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交易-京都機制和日本,美國以及歐洲的運動;後京都議定書

道法同仁

    排放交易-京都機制和日本,美國以及歐洲的運動;後京都議定書
    1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DEEP & FAR

     

     

    排放交易- 京都機制和日本,

    美國以及歐洲的運動;後京都議定書

                               ---Part 5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2)上游分配管制和下游分配管制的主體

    第一個問題是,該受管制的主體是什麼?就溫室氣體管制而言,企業順著社會中能量的時勢,分類為 1)化石燃料的進口商,製造商和銷售者(煤,石油),2)熱能發電的電力供應者(溫室氣體排放來自化石燃料的使用;核能發電被排除在外,因為它本身不排放溫室氣體),3)製造商,經銷商(空中運輸)等。上述1)的管制被稱為上游分配,2)和3)主要的管制被稱做是下游分配。通常涉及上述被分類

    2)和 3)的企業,是排放權交易管制的主體。

     

    3)分配方法

    第二個問題是有關排放權的分配。值得注意的有以下五點:

     

    1)自願性或強制性參與呢?

    就自願參與該制度而言,對企業的活動的限制較少,但當某些企業在排放管制下處於不利地位時,他們可能不願意加入該制度,結果排放交易市場的效力可能會被削弱。從理論上說,在強制參與的情況下,作用會是相反的。

     

    2) 總量管制和交易(總排放量的規定)否?

    “總量管制和交易”是一種制度,由政府決定排放的最大限值(Cap),並將限值(Cap)分配給排放者。嚴格控制企業的生產活動,和管制企業活動的權力取決於政府限值(Cap)分配。
    聯合國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京都機制和美國和歐洲的排放交易市場,都是以“總量管制和交易”制度為基礎。相反的,非以總量管制和交易為基礎的制度,政府沒有建立排放總量上限,而最大排放量,是基於每個特定的生產力之特定的能源消耗或二氧化碳排放量而設定。 在這個制度中,只要企業保持在每單位的排放限值之內,即使擴大其活動和增加生產,並因此增加總排放量,該企業是不違反規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