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強制性法律繼續教育
10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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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強制性法律繼續教育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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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院施加具教育性質的制裁而不訴諸相關材料的的手工抄寫。例如,在誹謗訴訟中,錯誤語尾和故意造成情緒困擾,而雙方律師在起草訴狀和聲請稿時與有極端粗心大意之過失時,具名於意見文本的律師被命參加為期一天的聯邦審判實務研討會並提交他們的出席證明。 鑑於在商標領域中大量優質的法律繼續教育課程,這種制裁類型對委員會程序是適當的。除了需要持續法律教育的有益效果,一個尷尬的因素是防止受到制裁的律師和其他閱讀此意見者再犯之強大威懾力。 4. 交付申訴委員會或紀律委員會 在適當的情況下,過分的律師的不當行為之受到制裁,係交付律師到一個適當的紀律處分機構接受調查,並可能停權或除名[1]。例如,基於第七號法典和憲法第十三修正案而涉及無關宏旨的主張,對這些違法行為負責的律師是被交付到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紀律委員會並根據該區地方性法規第14條的規定接受進一步的紀律處分程序。採取交付在很大程度上由於極端惡劣性質的違法行為,和文件記錄,因違反民事程序聯邦規則第11條和其他條文而被一再制裁的律師。基於以往的歷史,地方法院認為,金錢制裁和公開譴責是不足以防止未來的不當行為而應據此將此事交付到適當的紀律處分機構。 委員會明顯有權進行類似交付至專利與商標局登錄及紀律長。雖該委員會沒有被明確授權進行該等交付至特定州或地方法院的律師紀律處分機構,但相信該等紀律處分機構將在適當的情況下接受這種類型的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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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專利商標局(PTO)商標事務的執業許可是基於律師被許可進入一個特定州的律師界。見聯邦細則第37號第10.14條。然而,PTO有權力停權或排除任何經授權從業員在PTO之前出席。見聯邦細則第37號第10.15條。在此方面應注意地方法院根據第11條採取行動,以暫停律師在某一特定地區執業。見Kendrick對 Zani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