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一程式要件持續重要(三)

道法同仁

    作者:黃鐙輝

    著作權法一程式要件持續重要(三)

    程式要件仍然重要

    • 強制的程式要件其持續的退讓,造成某些人相信,該註冊步驟及著作權標示已經不再重要。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為對抗侵權者,如法律訴訟是必須的。然而,補償勝訴時的律師費用及另一形式的重要賠償──即所謂法定損害賠償,是可能失去的;除非,在該著作物發表後的三個月內,該著作權註冊已經辦理申請。

    • 對於一個侵權之法律訴訟而言,著作物註冊(或著作權申請)是一個基本的前提要求。
    • 持續著作權標示的使用,使侵權者無法主張所謂"無意侵權"之無罪的辯詞。然而,該抗辯卻可影響侵權損害之補償。另外,該明顯的著作權標示對那些企圖去仿冒該受保護之下的著作物而言,在無形中,亦提供了某些層級的制止。
    • 對於首次發表於1964〜1977年間的著作物,藉由重新申請,使得某些技術上的優點仍然是可資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