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18)
作者:許惠雯
歐洲專利答客問(18)
在前之內國權利(Prior National Rights)於歐洲專利局審查技術之可專利性時,並不被列入考量。但在實體審查或異議程序進行中,申請人得對有在前之內國權利存在之指定簽約國主動提交不同的請求項,但需以提供審查處或異議處有關其存在之證據者為限。審查處或異議處則僅就個別的請求項審查是否可以受理,不必就在前之內國權利而為審查申請人是否限制其申請案範圍至必要之程度,然而,權限部門會核對不同請求項中界定的發明範圍符否歐洲專利條約規定的可專利性要件。
規費
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案應繳納下列規費:
(a) 申請費;
(b) 檢索費;
(c) 有需要時,請求項費;
(d) 指定費(每一個指定國一項指定費,除了瑞士和列支敦士敦共用一項指定費)。
申請費及檢索費必須在提出申請案後一個月內支付。
指定費必須自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如果主張優先權)起十二個月內繳納。後者情形,可以在申請日起一個月期滿前繳納(若其較遲到期)。
歐洲專利局不會通知申請人在期限內繳納規費。如果申請費、檢索費或指定費未在上述期限內繳納,歐洲專利局仍准予在未遵守期限的公文通知後之一個月內繳納,然需付額外費用。
未接獲通知者,指定費可在正當期限期滿後兩個月內繳納,然在此期間須付額外費用。
如果申請費及檢索費未在規定期間內繳付,歐洲專利申請案將被視為撤回。
關於在任何簽約國家,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指定費者,該國的指定將被撤回。在規定期限內並未繳納指定費者,歐洲專利申請案將被視為撤回。
請求項超過十項者,必須支付各請求項費用。
當申請歐洲分割申請案,在提出申請分割案日起一個月內必須支付各項費用。指定費須在原申請案之指定費繳納期限到期前繳納。
申請人應注意以下事實,即上述申請費、檢索費及指定費未在期限內繳付時,申請人將不可能使其權力重新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