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專利(七)

道法同仁

    作者:陳宇仰

    西班牙專利(七)

    實用新型之審查:接受申請及程序和專利性的審查(不包括新穎性、進步性及揭露之充分性的審查)與專利(發明)審查相同。新型之申請案將予公開,在公開後的兩個月期間,任何具合法權益的人均可對其提出異議,而主張該申請案因不符法定要件,及缺乏新穎性、進步性或揭露不足而不具效力;任何異議均會送達申請人以便其答辯;之後註冊處便發佈核准或核駁之審定。申請案之公開:公開制度將在有關報告該技藝狀態之法律條款實施後為之,惟該條款尚未頒行。目前只有記載著該發明核准之通知,以敘明該發明之必要細節及摘要被公開。所有權之爭議:若發明之所有權有所爭議,將由法院來判定其歸屬;若法院判定之所有人並非原專利持有人,該所有人可要求所有權之轉移;若該專利之申請正在進行,該所有人可以申請人之地位,另提新案(享有與原案相同之優先權)或請求拒原案。在專利申請之前已使用該專利者不可干擾其申請程序,雖然他可在西班牙繼續開發該專利之發明標的或商業開發(若他對此一開發已投入相當而有效的準備工作)。如果是善意的使用,法律將保障其所謂"個人持有權"。臨時保護:提供申請人自專利申請案公開日起之保護;它包含向在該公開日至該案之核准日之間誤用到該項專利之任何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申請案之分割:一個專利申請案不可包含多於一項以上的發明或將一組發明聯結為單一發明概念來申請,但是,複雜發明的分割申請是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