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八)
作者:劉志峰
韓國專利法(八)
III.C 揭露性要件
III.C.1 可實施要件
關於一項專利申請案之專利說明書,於其中發明詳細說明部份應該描述發明目的、技術手段構成以及該項所主張發明之有益效果,俾使熟習該項技術之人士得藉由所揭露之而可很容易地實現該項發明。
未能滿足該項揭露性要件者,將可能使發明之專利性因審判而無效。
(a) 發明目的:藉由發明可以解決某種技術問題,發明可適用之技術領域及進一步陳述應參考習知相關技術而為指明。
(b) 技術手段構成:解決技術問題之技術手段應該同時與發明之動作功效一起予以描述。
(c) 有益效果:如果可能,於描述發明之實施時應利用具關聯之資料,一併將功效予以陳述。
III.C.2 最佳模式揭露要件
對於一項發明之揭露,應該以申請人認為之最佳方式(即最佳實施例)予以表達之,俾能相關於其技術手段構成而實施發明。
此可藉舉例而為之,如以圖式說明是較適當的,則以圖解方式說明發明之組成將是較佳且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