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退票了,怎麼辦?

道法同仁

    作者:紀復儀

    支票退票了,怎麼辦?

    開具遠期支票以支付貸款或其它債務, 爲吾國業者,民間理財之一大特色;支票本 身不僅是支付工具,亦成為信用工具。值此 經濟不景氣,倒閉之聲不絕於耳之際,望著 經提示遭銀行退票之支票與退票理由單,一 般人皆清楚要行使其執票人的權利,但如何 行使對自身權益最有保障,即是本文介紹的 內容:

    一、聲請支付命令

    (1) 處理支票退票最優先的選擇即是依民事訴 訟法內督促程序之規定聲請支付命令。執票 人需於申請狀內記載當事人、請求之標的、 原因、事實(需附退票之支票與理由單影本 為憑。值得注意者,縱然發票人已成為拒絕 往來戶,但其開具之遠期支票尚未到期,無 法取得退票理由單時,依目前實務上之作 法,尚無法進行聲請)、及應發支付命令之 陳述即可。

    (2) 聲請支付命令的特點是其為非訟事件, 不需至法院開庭應訊,只以書面審查即可。 法院認爲聲請之內容與附件符合規定時,即 發支付命令。待該命令合法送達債務人且其 未異議時,該支付命令之效力即與確定判決 相同,可立即進行強制執行,在時間上遠較 民事起訴之途徑快捷。請聲請支付命令的裁 定費用僅四十五元外加三張28元之郵票,與 民事訴訟時原告需先繳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一 的裁判費相比,算是相當低廉。

    (3) 故聲請支付命令通常為處理退票時最優 先的選擇。惟支付命令是否能確定尚有兩個 關鍵因素:一是合法送達與債務人(包括發 票人及背書人),一是債務人於二十日內未 提出異議。按支付命令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 定,則法院所發出的支付命令一定要合法送 達債務人才行,但跳票者往往倒閉後不知去 向,根本查詢不到其現居地址(非戶籍), 造成無法送達的局面,而支付命令於三個月 內仍無法送達債務人時即失效,此時執票人 只得以民事起訴或他法解決。另債務人於收 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認爲與執票 人間有直接抗辯之原因,寧可犧牲信用而先 以退票的方式處理),此時支付命令因 債務人之異議而無法確定,但原聲請支付命 令即視爲民事起訴。綜上所陳,聲請支付命 令對執票人而言雖然迅速、便宜,惟亦有保 障債務人的限制。

    二、民事起訴

    執票人亦可就票據關係直接民事起訴主 張權利,支付命令債務人提出異議時亦視同 民事起訴,此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完全相 同,茲不贅述。惟值特別強調者係票據法上 短期時效的規定,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為一 年,對背書人為四個月,執票人需特別留意 時效是否消滅而影響票據權利之行使。當 然,如果您看到這篇文章時手上支票的時效 已經消滅了,還有利益償還請求權與票據原 因關係的法律上的請求權可主張,日後再為 詳談。

    三、刑事告訴

    票據刑罰早已取 消,但發票人若以開立 遠期空頭支票爲餌詐取 執票人之金錢或貨品 時,仍觸犯刑法詐欺 罪。至於發票人究竟是周轉不靈而退票抑存 心惡意倒閉,則屬事實認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