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率上訴及不適當行爲之制裁
作者:陳思茵
輕率上訴及不適當行爲之制裁
既然法院的決定屬於自由心證,所以,由法院所指「因指出自由心證判決中存有可廢棄錯誤之本質上的困難性,訴訟代理人應特別小心於申請挑戰該判決之上訴」的意見,將特別適用於州立法院不裁定加重損害之決定。就 State Industries 之輕率上訴事件而言,法院認爲,上訴者之指稱並未能尋得可被當做清楚錯誤而推翻之事實基礎。第二,法院認爲,州立法院在行使其自由心證決定時,已決定不給予損害賠償,則即使非故意發現被撤銷,也不會造成自由心證判決的法定撤銷,因而否定了加重損害。因此,前揭之上訴被認爲是輕率的。此外,法院還發現上訴人藉由曲解罰則 (sanction) 而偽造辯辭。(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