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智慧財產權訊息(一)

道法同仁

    作者:張明綺

    加拿大智慧財產權訊息(一)

    關於幾乎整個專利法案變更的 IPLA 條款 (section) 第 1、11、26-49、52-56、65 以及 66 條尚未公佈生效,且無法預期何時會公告。部份基本上的變更在已在我們先前的通訊中討論過。

    主要因施行細則 (Rule) 和規則 (Regulation) 實施上的準備遲延,一直到幾乎獲得女王同意法案的兩年後,牽涉到較早一系列的專利法案一般修正的 C-22 議案 (Bill) 的條款 (provision) 才公告生效,在最近的專利法案修正正式成為法律以前,類似的遲延是可能的。

    現在生效的專利法中最大的更動是醫藥專利和強制授權,主要是由 C-91 議案 (Bill) 衍生 (1992 年專利法案修正案),非由 IPLA。加拿大政府政策已廢除所有醫藥專利方面的強制授權條款 (provision) 之事的一般影響已經在先前的通訊上作評註。取而代之的,醫藥專利特免於其他專利項目仍沿用的強制授權 (也就是說未能使發明在加拿大商業化利用或者由專利所有人進口專利物),俾阻止或防礙發明的商業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