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化妝治療法專利授與(二)
作者:吳冠明
人類化妝治療法專利授與(二)
專利局解釋這個判決係在認定可販賣產品是一必需的要件, 而且一種人類治療法無法成為一可販賣產品,因此人類治療 法無法獲得專利。此種看法係屬重要之主要要點,關於把已知 物質可以以一新、有用和非顯而易見之方式予以使用的發明或發現。
新紐西蘭對新的化合物提供有力的保護,新的化合物和 組成物,包括新藥在內,它們自己可獲得專利。不管如何,一種 先前已知化合物被發現第二種有用用途時,因它是已知,該種 化合物或組成物是不可能獲得專利。在所有其它科技領域,不 包括人類治療法,第二種已知物質之用途,依據平常新穎及非 顯而易見的標準,可以獲得專利。不論如何,相關於人類治療法 的第二種用途,僅有可能獲得人類治療法過程專利,但被 Maeder v Ronda 禁止了 50 年。
約 10 年前,這事件重現在新紐西蘭法庭上,在 Wellcom 基金 有限公司與專利局長間之訴訟中,【1983】NZLR 385,高等法院 面對一腦膜白血病貧血治療或預防過程的專利範圍,其使用一 種以前曾用在治療瘧疾的物質。在小心推理的及大範圍之判決 中,當時的首席法官 Ronald Davison 先生堅持這個專利應該被 授與,而專利局長然後採取相對不平常上訴 Appeal 法庭的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