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智慧財產權法保護原住民文化財產
106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97) |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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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智慧財產權法保護原住民文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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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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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為有資格作為商標,標記必須是“顯著的”,即能夠識別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當一個標記有資格作為商標,一方可藉由第一次在在商業上使用或第一個向美國專利商標局(PT0)註冊它而來建立該商標的排他權利。
商標不必向PTO註冊始被保護,但註冊提供了許多的好處,包括在聯邦法院起訴侵權的能力,並在經註冊五年的使用後建立商標為“無可爭辯”。商標註冊申請還提供標記立即測試:PTO可以各種原因拒絕標記,其中包括,將導致與其他標誌的混淆。一旦PTO批准註冊一個標誌,它將會“公告”一段三十天的期間,在此期間有關各方可異議其註冊。
商標法不會因為霍皮人試圖在巴黎阻止出售神聖文物而提供補救。器物本身既不是商標也不是可保護商業外觀,而且獨特商品的銷售將在任何情況下,由第一次銷售原理而受到保護。但是,除了器物之外,傳統文化的詞語和符號早已廣泛外人利用,從吉普切諾基到作為城鎮long island的名字的美洲印第安人的話語。商標法提供了可能工具,雖然不完美的,來解決某些原住民文字和符號未經授權之使用。事實上,商標法可能是一個特別彈性的工具,因為它可以揮動作為盾牌和劍。商標註冊最好的特點是防守行為,積極建立以後可能可對侵權者聲稱侵權的權利。相比較而言,異議另一方的商標註冊是一般的攻勢,挑戰另一方權利的宣稱。(商標異議也可能也被視為在尋求防止會導致如果另一方的商標被註冊的損害的防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