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六)

道法同仁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1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六)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之前談完民國九十四年刑法第51條之修正理由,接下來,談談數罪併罰的體系定位:

    數罪併罰即罪競合論之問題,因其結構中,具有複數構成要件實現,而實現該複數構成要件者,可能為一行為,亦可能為數行為,因此,欲對其定位,顯然有若干棘手問題存在。一方面,從競合論之基本結構觀察,顯然係複數構成要件實現的問題,另一方面實現該構成要件者,又為評價客體的行為,再者,行為實現構成要件關係,本為可罰性認定的基本結構,因此,將競合論問題視為構成要件實現問題處理,或是當作行為數決定的看法,似乎是無可厚非。然而,如進一步深入思考,複數構成要件,在競合論所扮演的角色,似乎不是在決定競合與否,僅是作為競合問題評價依據的基礎;同樣地,行為數之決定,雖然亦可能決定競合的型態,如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但未必確認行為數之單複數,即得視為是競合之問題,其仍須滿足特定條件,方得成為競合之型態。因此,複數構成要件的實現與行為數,顯然也不能作為競合論的本體,其僅是競合論之必要前提而已,尚無法成為充分且必要之條件。此種潛在的難題,乃造成競合論定位的困難,而競合論問題的糾結複雜,最根本的原因,亦在於其定位不清。無法精確地位競合論,亦使得學理的發展,愈加紛擾,如欲徹底解決競合論之問題,恐怕對其在刑法體系中的定位,必須先加以確認。可惜的是,體系定位原為學理發展最根本的工作,然而卻向為學理所忽視。如果競合論無法在刑法體系中,明確加以定位,勢必導致對於競合問題詮釋觀點的誤導,更將使得所發展出的法理,偏離軌道,也使得處理該範疇中問題的原理原則,變得昧不清。我國刑法對於競合論之定位,始終都視為是犯罪行為論的一環,從而以行為可罰性判斷的觀點,欲對於競合論問題有深入之剖析,勢不可能,因此有重新檢討競合論定位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