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5)
101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
DEEP & FAR |
|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5)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
|
||
|
II.
創新要求均等施行上平衡 均等論預知:因微小改良為攻擊性均等所保護,與其固守申請專利範圍之外圍,應將創新移至不同領域。此鼓舞「躍進式(leapfrogging)」進展而非微小改良,因而提高技術成長。然而,若重大改良未能充分地以防禦性均等來脫縛,創新將大打折扣。當前判例提供了一偏差的激勵制度;防止實際仿冒之政策已納入鞭策技術成長之重大改良及其巨大潛力。在此種狀況下,公共福利將因完全排除均等而較好獲得:除了累積小改良可能導致重大技術進步,重大改良是更可能改變整個產業,導致更多產及高效之市場 (註一)。因而逆均等論之目標焦點應被強調,俾促進創新。 註一:參見Robert
P. Merges, On the Complex Economies of
Patent Scope (錯綜複雜之專利範圍經濟) 「RDOE促進『檢查均等之潛在破壞性衝擊及維護侵權上法規之平衡』」。 III.
RDOE,因已成為陪審團問題,故鮮少被以正式學說施行 適切適用RDOE將調和當前判例所規範之偏差激勵措施。然而,不幸地RDOE並未有效地被用為一平衡力。雖然其被適用於數下級法院案件,然聯邦巡迴法院卻不曾肯認基於RDOE之判決。事實上,最近聯邦巡迴法院見解聲明其係多餘/不必要的。 在Tate
Access Floors, Inc. v. Interface Architectural Resources, Inc.案中,法院申明RDOE之功能已為專利法第112條所取代。根據法院見解,因第112條防止過份地廣泛申請專利範圍生效,第112條如書面描述及可據以實施等要件係「與RDOE最廣可能觸角等範圍」。第112條之該功能於依第112條6款手段加功能之申請專利範圍而言,尤其明顯,因該法規定作為限縮申請專利範圍之範疇 (註二)。然而法院假定RDOE死亡之理由係不精確的。 註二:諷刺的是Tate Access試圖以其不為專利法所支持為由,消除RDOE,同時卻允許其習慣法相對應之均等論持續存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