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ie’a賽證 (二)
101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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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die’a賽證 (二)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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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部分包含一份傳單,其上有Eddie
Irvine先生之畫像,他是知名的F1機動車比賽車手,持有裝飾有Talk
Radio文字的收音機,以及有“we’ve got it covered”的帶子。照片本身被修改為顯示Irvine先生持有一個收音機 - 事實上他是拿著一個手機。Irvine先生並未允許使用他的照片在傳單上,而控告Talksport仿冒。 Irvine先生的主要主張為假冒影射的法律應該認知及保護有成長趨勢的廣告業者支付名人大筆金額,以背書商品或服務作為一種對顧客的鼓勵,而他們(名人)以某種方式允許這樣。原告認為這是一種“背書”案,可以從“商品化案”而被區別,例如Elvis Presley商標[1999] PRC 597,因商品化商品絕不會建議顧客他們已經以某種方式,例如由電影製作者等等背書或允許。 在目前的案件中,法院決定的主要問題為,當商譽只附著於個體,而非特殊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假冒影射的法律足夠廣泛而保護到個別商譽免於濫用。Laddie J認為肯定,且在自McCulloch
vs. May (65 RPC 58)案所提出狹義的假冒影射脫離時,認定在原告及被告之間可起訴的假冒影射所需之唯一關聯,是被告的活動損害(或可能損害)原告的商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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