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八)

鍾國誠

鍾國誠

資深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博士, 碩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
    -中國生產力中心自動化處
    -機構, 光學, 電機, 電子領域的設計
    -道法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
1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DEEP & FAR

 

 

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雙方再審查在幾個重要方面中與單方再審查不同。例如,雙方再審查可僅僅適用於從專利申請案在19991129當日或之後公告的專利。但是,因為不是如在單方再審查中限制第三當事人僅僅在初步階段參與,這類的再審查對於第三當事人可以是較有吸引力的;在雙方再審查中,第三當事人有機會對於專利權人向專利暨商標局提出的每一陳述或回覆來提出回答。或許甚至更為重要的,第三當事請求人具有如專利權人的相同權利來上訴不利的專利暨商標局決定到專利訴願暨競權委員會(BPAI),以及如果有充分理由則上訴到聯邦巡迴法院。因此,雙方再審查提供用於攻擊專利有效性的較有吸引力選項,以致當事人們越來越有意願越過民事訴訟或與民事訴訟平行而選擇之。

再審查的請願為何在最近幾年期間已增加,且因為經濟氣候將可能繼續成長,理由有幾個。由於沒有發現程序,再審查經常是成本效益較好的,且不像在訴訟中,沒有專利有效性的推定。再審查的成功率也是值得考慮的。例如,在訴訟中,受挑戰請求項的百分之49被發現是無專利性的。在單方再審查中,在再審查中全部請求項的百分之13被取消,且百分之73至少一受挑戰獨立請求項在附註期間中被修改。就雙方再審查而言,百分比是更高的,在再審查中的全部請求項有百分之60被取消,且百分之95至少一受挑戰獨立請求項在附註期間中被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