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八)
101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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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八)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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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再審查在幾個重要方面中與單方再審查不同。例如,雙方再審查可僅僅適用於從專利申請案在 再審查的請願為何在最近幾年期間已增加,且因為經濟氣候將可能繼續成長,理由有幾個。由於沒有發現程序,再審查經常是成本效益較好的,且不像在訴訟中,沒有專利有效性的推定。再審查的成功率也是值得考慮的。例如,在訴訟中,受挑戰請求項的百分之49被發現是無專利性的。在單方再審查中,在再審查中全部請求項的百分之13被取消,且百分之73至少一受挑戰獨立請求項在附註期間中被修改。就雙方再審查而言,百分比是更高的,在再審查中的全部請求項有百分之60被取消,且百分之95至少一受挑戰獨立請求項在附註期間中被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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