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轉移修正之問題

周大鈞

周大鈞

資深專利工程師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碩士班
    -元智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士
    -仁寶電腦
    -詮華電子
    -悠克電子
    -銓敘電子
避免轉移修正之問題
1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DEEP & FAR

 

 

避免轉移修正之問題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案例2中,既然Claim 2Claim 3包含技術特徵A,則STF的出現係以具有較小序數字的claim被審查;Claim 2

  如果Claim 2被視為有STF,則如同Claim 2的技術特徵A+B以及如同Claim 3A+B+C將被審查,但是在Claim 3中不包含技術特徵B的技術特徵A+C將不會被審查。

  例如案例2顯示在Claim 2中的技術特徵A+BSTF,其缺乏進步性,且在Claim 3中的技術特徵A+B+C被認為找不到駁回的理由(Claim 3具有新穎性)

  在此案例中,C為技術特徵,且如果請求項因為該技術特徵而通過,則修改成技術特徵A+C將是想要的,但是此將被視為轉移修改。這是因為技術特徵A+BClaim 2所定義之發明事物,而Claim 2STF已經被認知,故必須納入所有修改的Claim中。

  因此,是否加入技術特徵B或是加入技術特徵CClaim 2中是很重要的。這是因為若技術特徵A+C已經被加入Claim 2(案例2’)Claim 2將以具有技術特徵A+C的組合被通過。因此,建議引述併入較低序數claim中被認為可通過的發明,而不要具有低序數的claim中具有低優先性的發明。

  Claim 2中,如果修改請求項來包括技術特徵A+B,諸如A+B+X也可能被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