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始限制不實標示請求: 法院或國會有更進一步動作?(之一)

道法同仁

    法院開始限制不時標示請求:法院或國會有更進一步動作?
    1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DEEP & FAR

     

     

    法院開始限制不實標示請求:
    法院或國會有更進一步動作?(之一)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一個領照的專利代理人Pequignot基於美國法典第35篇第§292條在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
    之地方法院提起一個公私共分罰款訴訟控訴Solo Cup公司。Pequignot宣稱Solo在商品
    上不實標示美國Re. 28,797(797專利」)4,589,569(569號專利」)兩號專利。
     
    在美國個別發佈Re. 28,7974,589,569兩號專利後不久,Solo開始在杯蓋上標示他們個
    別的專利號數。美國法典第35篇第§287(a)條規定在商品上標示專利號數是必要的,俾
    回復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而不用證明侵權者已被告知這項侵權。然而,美國法典第35
    篇第§292(a)條,對無專利物以任何文字或數字於其上標以專利字樣,以影射偽稱其為專
    利物,或謀欺騙公眾的目的,規定每一犯行$500罰金。
     
    該標示的杯蓋是在模具的孔所製成,而該模具可持續使用至少15-20年之久,有時候可
    使用更長的時間。當杯蓋在模具的孔中鑄造的時候,模具將專利號數印在杯蓋上。
     
    797專利在198868到期。而Solo2000年開始察覺到他們在他們的商品上標
    示一個過期的專利號數。一開始,Solo的專利律師告知Solo當專利到期時,不須要將舊
    的專利號數拿掉。然而,隨後Solo的專利律師通知Solo,如果有欺騙公眾的意圖,不實
    標示產品是有責任的,且告知Solo如果可以的話,將專利號數移除。然而,如果不行的
    話,Solo不應該有任何更進一步非故意的在商品文獻或其類上的不誠實。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