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藥物的生命週期管理及專利制度
101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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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藥物的生命週期管理及專利制度 |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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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反抗學名藥的強制令的訴訟 2.2反抗學名藥的強制令的訴訟案例 然而,“揭露於刊物中的發明”不僅包含內容描述於該刊物中的發明,還包含鑑於該申請案申請當時的通常技術知識,能夠從描述於該刊物中的內容推導出來的發明。因此,若一個發明,其內容(技術思想)能夠由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的人(此領域技藝人士)基於描述於該刊物中的內容及該申請案申請當時的通常技術知識而輕易地執行,該發明不能被授與專利權。 關於被告所提交的接續實驗的結果,法官認為目標化合物在濃縮之中間過程開始沉積的該實驗步驟不能被視為完全按照所引用刊物的實例16中的描述而進行的接續實驗,且更主張“製造頭孢菌黴素(cefdinir)的A型結晶的方法不能被視為已揭露到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輕易執行該方法的程度”,並認定沒有發現撤銷被告所聲稱之系爭專利的理由。 總之,法院裁定禁止被告的產品製造和販賣的強制令。此判決的結論亦由上訴法院背書(請求排除專利侵權的強制令No.
10034, Ne, 2007的上訴案例)。(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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