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輸入近況

道法同仁

    平行輸入近況
    1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DEEP & FAR

     

     

    平行輸入近況

     

    吳巧玲 程序一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德國法院已經基於差不多相同事實而認定,商品被置於買方有處置權力的市場上。(Glaxo v. Kohlpharma, 2003/03/20, Hanseatisches Oberlandesgericht, Hamburg)。買方甚至在契約義務下可以輸出商品。上訴法院認同決定賣方的意圖屬否決定性,存在著實際問題。一筆買賣沒有契約限制,使買方有權依其希望而處份商品,而且「『進入市場』似乎不太能只單純依靠任一方難以預測的不能執行及自由改變的意圖」。

    法院認為本案的所有事實無法釐清且具有高度影響力。因此法院駁回即決裁判並命令審理該案。法院婉拒了參考提交即將對於Peak Holding v. Axolin-Elinor聽證的歐洲法院,該案係由瑞典上訴法院所提交,以澄清如下立場:如有一筆於EEA區域的銷售,但契約限制不得於當地販售。

    評論

    Boehringer案中,Jacob法官對於那些允許真品再包裝之進口商被控諸商標侵權的一般原則感到輕蔑。他注意到「有時我思考著法律也許在此領域失去真實的感覺畢竟,我們僅考量在完美狀態下,讓其商品使用所有人的商標。我認為法規所陷入的困境會令一般消費者感到吃驚」。

    在法院的觀點中,只有當構成不公平競爭時,平行輸入才較引起反對,而且有關仿襲的現存法規,就其觀點,係適於處理這些案件。而使用商標法處理這些議題,涉及更進一步延伸原本的制定法立意,以將平行輸入者納入商標侵權的概念中。而這個延伸造成這個議題錯綜複雜,並已迫使其須要更多歐洲法院已經據以指導的參考。英國法院於BoehringerGlaxo兩案中,表示出真實不情願介入歐洲法院(雖然在Boehringer一案中,它最終同意這樣做)。

    這些案例顯示出我們距平行輸入者可以或者不可以針對原包裝進行何種再包裝的明確界線,仍然有些距離。儘管如此,法院對於是否再裝箱相對於再標籤於藥品領域中是客觀必要的觀點,是受到歡迎的。從法院基於事實的方式顯示出,在其他商品背景下很可能獲至不同的結果,然而,大眾對於包裹上外文標籤的焦慮程度可能會減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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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原文)

    Exhaustion of the rights conferred by a Trade Mark(授予商標權利之耗盡)

    1. The trade mark shall not entitle the proprietor to prohibit its use in relation to goods which have been put on the market in the Community under that trade mark by the proprietor or with his consent.
    2. Paragraph 1 shall not apply where there exist legitimate reasons for the proprietor to oppose further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goods, especially where the condition of the goods is changed or impaired after they have been put on the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