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交易- 京都機制和日本, 美國以及歐洲的運動;後京都議定書
101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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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交易- 京都機制和日本, 美國以及歐洲的運動;後京都議定書
---Part 4 |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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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排放權同義使用者包括「排放量
(haishutsu-ryo)」、「 二氧化碳當量配額 (santei-wariate-ryo)(該法第2條第6款和第30條)」、「排放單位」、「允許排放單位」、「信用」等等,吾人依這篇文章的脈絡來使用這些術語,規範京都議定書的運作細節「馬拉喀什協定」的序言明確的闡明,「...京都議定書並沒有創造或賦予任何種類排放之任何權利,所有權或資格予附件一所列的任何締約方。」基於此,政府(內閣,環境省和經濟產業省,)和日本經濟組織聯合會似乎使用一個統一的術語「排放量交易」,如該法第3條第4款、由全球暖化預防總部(該法第10條)所制定的京都議定書的目標實現計劃、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的自願環境行動計劃(該法第8條)等所指出 。 2. 什麼是排放交易? 排放交易有許多不同的層面和範圍。一般來說,可稱為一個「在公司從工廠的運作,熱力發電廠,化石燃料的生產等所排放出似乎不利於環境保護(空氣污染物質,溫室氣體等),而產生的有害物質的那段時期,所設定允許排放限制的制度。因此,如果期間的排放量低於限制,將使公司得以於市場上銷售餘額的限制而獲利,又或者如果期間的排放量超過限制,則在市場上購買必要的限制並達到目標,於是給他們一個減少廢氣排放量激勵,而最終減少存在市場上有害物質的總排放量」。建立有害物質允許排放限制的辦法是至關重要的,並且設計制度的技能決定了排放交易制度的整體成功或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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