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裝無識別性

道法同仁

    商品包裝無識別性
    1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DEEP & FAR

     

     

     

    商品包裝無識別性

     

    黃星源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使用在和氣熔膠罐有關的醫療用人工呼吸器整體表面的淺綠色和深綠色被認為不是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品包裝。因為沒有其他的公司使用相同的顏色組合,申請人特定的顏色組合也許是獨特的,即使如此並不必然表示申請人申請的標誌就具有先天識別性。如果先天識別性只是意謂「獨一無二」,那一個人只要使用和競爭者圖樣的有些微差異的圖樣即能獲得註冊。

        申請人承認在人工呼吸器領域用兩種顏色或相同顏色的兩種色度著色是常見的。據此,申請人的商品包裝並不獨特或不尋常,但就呼吸器的基本顏色組合似乎有變化或些微改變。商標裁判及上訴委員會認為在醫藥用呼吸器上,申請人的顏色組合會被視為只有些微不同的裝飾。

        申請人所有的另外兩件顏色的商標註冊案並不具說服力,因為該等商標案件是基於長期使用、大量銷售和廣告以及大眾認知該顏色為商標的證據所註冊的。這些因素並未出現在本案。紀錄中並沒有證據顯示公眾從認知因長期使用及實質促銷而把單一顏色視為商標,而跳躍至認知任何顏色第一次被當作商標使用在商品上時,會將之視為商標長期使用及實質促銷而把單一顏色視為商標。

        在他一案件中,一件將手錶溝緣和錶帶顏色相同及對比的顏色指定在錶殼組合的商標註冊申請案被駁回了,因為申請人的證據並不足夠建立一個可以獲得識別性的表面證據確鑿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