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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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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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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12月號 Hachette已經無法舉出任何事實上混淆之證據,而且法官考慮到該標誌並不是天生地有力的、明顯地是一個普通的法文單字之事實,並且其在英國亦為被一間存在已久之針織品製造公司所使用標誌的事實。 Hachette提出市場調查結果證據,其表面上顯示百分之二十三之被調查者把Safeway商品與該雜誌聯想在一起。然而,該調查因為使用使人誤導的樣本商品,並且因問題之設計方式皆同時高度誘導及引發推測而被強烈地批評。因此該結果不能夠被接受為令人滿意的聯想或混淆證據。 II.A.2. 混淆可能性 在Premier Luggage and Bags Ltd. v. Premier Co. (HK) Ltd.案中,原告以註冊標誌PREMIER進口並銷售行李及旅行商品。第一被告是被一位被列為第二被告之個人所控制的一間公司,並且是由第二被告之家族成員所營運之Premier Decorations Limited (PDL)的姊妹公司。PDL的事業原先是進口及批發銷售聖誕裝飾品,隨後又擴大至園藝用具及烤肉用具。PDL是一間大型企業,在1999年擁有1千8百萬英磅的營業額,以及包含數間英國最主要的超級市場之客戶基礎。 在1995年,第二被告決定投入進口及銷售行李的事業,利用PDL的名聲及商譽,以及它的經營及管理資源。PDL及第一被告原先隸屬於同一間母公司Premier plc,但是第一被告隨後被賣給第二被告及其他股東雖然PDL繼續提供行政資助及辦公空間給第一被告。在第一被告的事業早期中,來自PDL的業務員會打電話給他們的連絡人,聲稱他們是「來自Premier」而試著使連絡人對行李產生興趣。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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