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黑板上

楊怡玲

楊怡玲

資深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2.在黑板上
1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DEEP & FAR

 

 

2. 在黑板上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另一種經算計的制裁方式以阻止進一步不當行為,是公布意見以指示受制裁的律師去採取涉及一定程度尷尬的補救措施。例如,在一個案件中,法院面臨著制裁已經提出依聯邦轉移管轄權的任何可以想像的概念下,不可轉移的案件中轉移通知的律師的情況。所實施制裁係要求律師親筆清晰寫出在領導性聯邦實務論文中處理轉移之章節文本,連同該章節的袖珍補充文本,並在法院書記前證明這項任務已於三十日內完成。雖然這種制裁的表面目的是教育律師,法院駁回持續法律教育課程的更傳統要求,而贊同被視為是一個更有效的下列補救措施:

法院考慮,但拒絕,強迫參加CLE課程的見解,主要因為它是值得商榷的,即律師的聯邦法律知識之具體差距是否將由這樣的課程適當填補。相反地,法院在行使其裁量權時,已決定確保更像雷射方法,其由聯邦轉移法律的補救教育組成,以透過可將適當材料以普通方式複製的記憶裝置而得到和加強。因此,律師不會錯過上班或法院的時間去上課。相反的,他可能會在他的閒暇時間完成他的補救教育。* * * *就法院而言,此制裁是,最不激烈--和可能是一個非常有效的--在律師的長期記憶中聯邦轉移管轄權適當原則的令人印象深刻方式。

這種制裁的有效性關鍵是律師在提出制裁的意見中,被明確點名。這種困窘因素以此方式最大化,而有別於僅僅倚賴讀者的意見在意見開頭之名單中,指認出受制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