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不能差異地詮釋請求項 以改正撰寫請求項中的錯誤
100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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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不能差異地詮釋請求項 以改正撰寫請求項中的錯誤 ~續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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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亦認知Haemonetic辯護律師承認在撰寫請求項第16項中可能已經出現 “錯誤”。對此,法院聲明如同所撰寫的請求項文字必須被解釋為 “基於如同專利權人他自己撰寫的請求項版本”,並且遵守其在先前案例中的裁定: 吾等目前並不適合僅是爲了消除撰寫錯誤而對請求項進行不同的詮釋。…那將會不適當地干擾請求項在使競爭對手察知所請發明範圍中的作用。 因此,請牢記,如果在已核准請求項中發現文字錯誤,經由重新發證的申請案以確實更正錯誤,或者,確定在說明書中沒有實施例可以用來支持該錯誤的請求項。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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