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尚法律: 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九)
100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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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九)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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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創作性作品某方面與實用性作品附著或混合(如在Kieselstein-Cord皮帶扣件中)的時候,一個人需要問是否創作性部份能從實用性部份“分開”。地方法院認為如果這樣的分開不是物理上可能,則物件不能由著作權保護。 然而在上訴的時候,第二巡迴持不同觀點:“此案是在著作權法的分界線上。它涉及皮帶扣件(因其而屬無可著作權之實用性物件)。但是這些不是一般扣件;它們是以貴重金屬鑄成的雕刻設計-本質是裝飾性的,而且如珠寶般使用(原則上用於裝飾)。我們說‘在分界線上’,因為該案需要我們在可適用的著作權法與細則下,劃一條精細界線。我們劃了有利上訴設計者的界線而支持著作權局核准他的著作權,並且推翻有利於被告(上訴人之設計的拷貝者)的…地方法院簡易判決之許可。” 法院裁決:“可分離”意味概念上可分離,而非實體上可分離。產品之創作性元素能被著作權保護,只要那些創作性元素概念上可分離自整個產品。換句話說,如果可能想像獨立於時尚產品而存在的圖像或雕刻元素(例如皮帶扣件,耳環或手鐲),則該圖像或雕刻元素可受著作權保護。 許多時尚產品的裝飾性元素符合可分離性的準則。著作權因此對於時尚公司是有用的工具(保護織物印刷與圖像、珠寶、紡織品、與鞋、手提袋、以及其它配件的表面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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