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4)

林明燕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10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DEEP & FAR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4)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                 創新要求均等施行上平衡

 

最高法院最近於提出「均等論係以語言上無法捕獲創新本質為前提」時,闡明此基本原則。在Festo Corp. v. Shoc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案中,法院描述「語言本質」如何「造成無法捕獲專利申請中事物之本質/精髓」,及申明為真正促進藉由憲法制定有用技藝及科學之進步,均等論須填補語言不足之間隙。雖然法院提及均等之攻擊使用,即防止某些元件不重要或非實質之替代以免於擊敗專利,此闡釋同樣地適用於均等之防禦使用,即所謂逆均等論。

 

最高法院已長久瞭解語言無力表達技術上實質不同,其可能落於申請專利範圍相同廣義學術用語。在Bischoff v. Wethered案中,當法院討論「橋(bridge)」一字如何得依系爭一段時間明顯地意指不同事物時,意識到此問題:

 

「當藉由最接近於表達新想法的一些熟悉文字所稱呼一新發明或發現之事物時,不必然意謂如此命名的事物確係熟悉文字先前意指之事物。」且判決指出,於1790通過舊橋法之「橋(bridge)」字,與適用於鐵路橋梁之現代結構之相同文字,並不意指相同事物。

 

無嚴格RDOE之適用,均等微妙之平衡係嚴重地被擾亂。最高法院已清楚地建立此原則之攻擊及防禦使用二者皆屬必要,俾保護「法企圖維持信賴法對於帶來發明之承諾之發明人及受到鼓舞而於發明人專用權上追求創新、創造及新想法之公眾間微妙之平衡」。

 

儘管大多數人同意均等論之目標-防止申請範圍之非實質性改變擊敗專利, 係一重要保護,然而法亦須防止專利持有人,阻卻竟然落入申請專利範圍文字字義之重大進展。此為逆均等論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