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mier的妙計 (五)
100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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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mier的妙計 (五)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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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據英國商標法,認定自有名稱防禦限於使用(Limited)文字之完整公司名稱包含有限公司確實是不正確的?根據現有的英國案例法條,防禦應該至少擴展至The Premier Company (UK),並且或許也及於The Premier Company。其在這種實務性質上並未做出任何評論,只是認為在現存英國慣例中,訴願法院之觀點太狹隘。 最後,即使非有意造成混淆,如果他們不能用來防止較晚進入相同商業區域者所造成或是可能造成的混淆,擁有商標權的目的是什麼?如果英國商標法被如此詮釋,一間被稱為Premier Luggage and Bags Limited之公司,其擁有關於行李箱之註冊以及未註冊商標Premier之權利,但不能防止未有關聯之行李箱批發商將他們視為Premier Luggage或Premier Luggage
Company或防止Premier用作為行李箱公司名稱之一部分,那麼該法律解釋需要根本地重新探討並且當作緊急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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