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 美國最近判決重申軟體授權限制 (之三)
100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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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知:美國最近判決重申軟體授權限制(之三) |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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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依據在你的使用者授權合約所轉讓軟體之”第一次銷售原則”之適用,確認軟體之最初讓與具有授權而非銷售之特徵係重要的。一個軟體供應商應考慮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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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之授權陳述:此授權應陳述此協議事實上係軟體之授權而非銷售。然而,單單 就此無法確保此合約係實際上視為授權,此可符合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陳述之第一要 素,且係任何一可實施授權之必要特徵。 l
顯著的限制轉讓:為了滿足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陳述之第二要素,此授權必須明確限 制何種情況下軟體可轉讓至另一使用者。此類條件可包含: l
明確禁止轉售與轉讓。 l 當使用者授權合約期滿或結束後,歸還所有副本。 l 當使用者授權合約期滿或結束後,消滅所有軟體。 l 銷售或轉讓須要授權者之書面同意。 l 設置顯著的使用限制:為了滿足第三要素,此授權可在軟體的使用上施加額外的限 制。此類限制可包含: l 禁止更改、轉譯軟體,或對軟體進行反向工程。 l
限制軟體可使用之地理位置。 l 禁止破解任何副本保護裝置合併至軟體中之任何副本保護裝置。 重要的是應記得這個判決不意謂軟體是不可轉讓的。而是意謂在軟體被授權的情況下, 軟體之可轉讓性將在使用者授權合約之合約條款中被規定。且,應值得注意的是這是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其他的巡迴上訴法院不必然會依循這個判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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