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藥物的生命週期管理及專利制度
100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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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藥物的生命週期管理及專利制度 |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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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反抗學名藥的強制令的訴訟 2.2反抗學名藥的強制令的訴訟案例 藉由呈現根據描述於先前技術文件(日本專利公開號S59-89689)中他們接續實驗所得到的結晶的X射線粉末繞射圖樣與該A型結晶的圖樣一致的實驗結果,被告主張先前技術文件(日本專利公開號S59-89689)的實施例16中所揭露的結晶是A型結晶。進一步地,該被告主張標的專利缺乏新穎性,且應被撤銷。 原告主張因為得自先前技術文件實施例16的固體在該文件所指出的IR圖譜方面明顯不同於所請求結晶的IR圖譜,因此該固體不是已專利之發明的結晶。再者,原告指出在被告所進行的接續實驗中,目標物質的沉積發生於藉由pH調整的結晶步驟之前濃縮溶液的步驟,並主張此過程不合理,且被告進行的實驗無法精確地對應實施例16所揭露的方法。此外,原告按照實施例16個別地執行他們的實驗,並提交接續實驗的結果,該結果指出沒有得到A型結晶。 首先,法官承認被告的醫藥配方屬於標的專利的範圍。 關於被告對專利撤銷的主張,首先,法官認為描述於先前技術文件中的固體不是A型結晶,因為其IR圖譜不同。 再者,法官指出判決的準則: 在專利申請前揭露於日本或國外發行的刊物中的發明或經由電子通信線路使公眾可得的發明是不能被專利的(日本專利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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