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契約或是內部指引或政策 該做的改變

道法同仁

    僱用契約或是內部指引或政策該做的改變
    10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DEEP & FAR

     

    僱用契約或是內部指引或政策
    該做的改變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機械系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世上並沒有任何單一處理如何計算獎勵與酬謝發明員工的方法。源於歐洲經驗,以下的條款可供採納:

    1. 一個預先設定一次付清固定額度,分別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專利領證時所支付給員工的條款。

    2. 一個預先設定不同層級的一次付清額度的條款,最好是不要將給付等級直接連結到雇主的獲利或營收。例如,參照法國的實施方式,酬勞的等級得相當於112個月的員工薪水,端視員工的貢獻度和該獲得專利的發明所產生的利潤而定。如果該公司是上市公司,一個允許的另外選項是將酬勞的等級連結到公司股份的數目。

    在此條款中,雇主也應當可能明確的規範員工於其有資格獲取某等級的酬勞之前,該員工或其發明所需要符合的標準。舉例來說,該條款應該允許雇主考量以下的事情,如(1) 某位特定員工對於該發明的貢獻 (2) 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其本質與所產生的實際利益 (3) 創造該發明的貢獻者人數 (4) 相關的產品是否也屬其他專利的範圍,等等。該條款亦須明確指出支付方式是一次給付、按年度還是按階段支付。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