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交易- 京都機制和日本,美國 以及歐洲的運動;後京都議定書

道法同仁

    排放交易-京都機制和日本,美國以及歐洲的運動;後京都議定書
    10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DEEP & FAR

     

     

    排放交易- 京都機制和日本,美國

    以及歐洲的運動;後京都議定書

                              ---Part 3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3) 國內法很難制定的原因

    然而,目前沒有現行法律規定轉讓排放權的方法,或選擇控制標的的方法,這些都是排放權交易的核心。

     

    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為金融機構,顧問公司和貿易公司提供機會,以加強他們的業務,但取決於體制制定,同時也威脅到就製造商的生產計劃,電力公司…等所決定的能源供應計劃和收費,所生關鍵性和不利的影響。尤其,工業,如鋼鐵行業,面臨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可能會直接打擊到其國內生產。這些原因使其很難在所涉及的各個行業達成安排。但是,據日本經濟新聞(日經新聞)20081016的報導,一個涉及電力公司和鋼鐵製造商的自願性排放權交易制度,將採取初步步驟以使之成為真實。

     

    (4) 本文的要點

    在任何情況下,有必要了解排放交易,此為源於美國和歐洲的政策,和屬聯合國體系的京都機制,以領會日本與排放權交易相關的法律制度,而促進有關法律的制定。

     

    (5) 條款
    在這篇文章中通常使用​​排放權(emission right)”一詞,因認為,這構成作為一貿易標的的某種法律權利,或即使它沒有達到的法定權利的水平,它肯定也有值得法律關注和保護的本質。該法第29條至41條似乎也支持這種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