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關於在網際空間 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

道法同仁

    美國法關於在網際空間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
    10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DEEP & FAR

     

     

    美國法關於在網際空間
    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

     

    張桓嘉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系

          澳洲蒙納許大學法研所

     

     

    在未決定“使用”爭議的情況下,法院認定,中介標籤的使用會因為造成初始興趣混淆(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而侵犯了原告的商標。雖然法院認為透過中繼標籤而被引導至被告網站的消費者仍可能會意識到這並非是原告的網站,但是他們仍會發現有一個十分類似於原告的資料庫,以至於有相當多原本要尋找Brookfield的產品的些消費者會輕易的轉而決定使用West Coast的要約。“因此,透過使用“Movie-Buff”來使搜尋“Movie-Buff”的人轉而瀏覽其網站,West Coast利用Brookfield發展其商標而生的商譽獲取不當利益。

    法院使用已成為一個經常被援引的實體比喻,說明如下

    使用他人商標在自己的中介標籤上的作法與將他人的商標張貼在自家商店前的標誌上很像。假設West Coast 的競爭者(姑且稱作「百視達」)在公路上放置一個廣告看板,上面寫著「West Coast影視:前方2英里7號出口”,而West Coast實際上是位於8號出口,但百視達是坐落在7號出口處。尋找West Coast商店的客戶將被引導至7號出口,並且開著車在周邊尋找。在無法找到West Coast的情況下,卻看到公路入口處有百視達的店,他們可能就即會到那裡租片。即使偏愛West Coast的消費者也可能覺得繼續麻煩的搜尋West Coast是不值得的,因為這裡就有一家百視達。狹義上,客戶並未困惑:他們充分認識到,他們是從百視達消費,他們也沒有理由會認為百視達與West Coast有關,或以任何方式接受West Coast的資助。然而,只有初始興趣消費者混淆之事實不會改變百視達不當使用West Coast所取得之商譽的事實。


     (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