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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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
    10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DEEP & FAR

     

     

    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作者: Terril Lewis

     

     

    陳郁晴 法務專員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不採用該議定書,美國企業於國際市場保護其商標時,將會繼續遭遇困難。上一任專利商標局長將該困難概括如下:

     

       商標,代表一個企業的商譽,及識別其產品與服務,為企業最寶貴的資產之  一。商標要獲得國際性保護的一主要障礙為在每個國家獲得及維持註冊的難度與成本。因此,許多美國企業被迫在其海外的主要市場集中其力保護自己的商標,並希望在他們其它現有與潛在的非國內市場獲得好結果。這種希望往往會變成絕望,因為無良的商標蟑螂在他們的國家註冊這些美國企業的商標,從而有效地關閉了該美國企業的產品與服務的該國市場。

     

    不容置疑的,該議定書對以一個重要的商標獲得多個註冊及減輕在會員國的商標搶註冊問題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手段。不幸地,在美國施行該議定書似乎已經

     

    一直充斥著永無休止的拖延,即使並無對該議定書的實質內容的反對,但也沒有為了施行該規定之立法。在馬德里議定書[被採用]的八年後,美國的商標所有人仍然並沒有更接近實現該條約的實質好處。

     

    為什麼美國仍未簽約?

     

    II. 馬德里協定

     

    A.     條款概要

     

    馬德里議定書的全稱顯示,它與馬德里協定有關[1] 馬德里協定於 1891年頒布,且目前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執行。[2]

     

     

     

     

     

     
     

     



    [1] 該議定書與馬德里協定中關於商標之國際註冊有關{下稱議定書}

    [2] 該協定的全稱為關於商標之國際註冊之馬德里協定{下稱協定}。見世界智慧財產組織的網站(http://www.wipo.int/eng/main.htm) {下稱WIPO網站}。該協定於布魯塞爾(1900)、華盛頓(1911)、海牙(1925)、倫敦(1934)、尼斯(1957)和斯德哥爾摩(1967)修訂。見ibid